黑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稿)
(2010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向我校申请学位时,参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外国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与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专业学位的学位授予参阅相关专业学位的实施办法执行。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相应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五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本校本科毕业生,由院(部)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要求的,经各院(部)审核,报学校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具体参照《黑龙江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办理)。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通过学位申请的审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
4.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最多可提前一年毕业,但学习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八条课程学习要求:硕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数;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课程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课程学习如有不合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或重修。
第九条学位论文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学位论文工作开始时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3.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别人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
4.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留学生如要使用非中文撰写学位论文,必须事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学院批准,并在论文中附详细中文摘要;
5.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参照全国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本校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学位的申请、受理与学位申请的审查:
1.学位的申请: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应按规定提交相关的个人信息;
2.学位申请的受理:校学位办公室应当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答辩计划表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
3.学位申请的审查:该审查通过对申请人的课程成绩、其他相关材料的审查和学位论文的审查进行。相应课程成绩和其他相关材料的审查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审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理由。学位论文审查通过专家评阅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进行,且对学位论文的学术道德和论文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评阅:
1.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指导教师应以本细则第九条为依据,于答辩前1个月完成学位论文初审工作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在《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评语》中;
2.学校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进行隐名评阅。抽样工作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并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每次抽取的论文隐名评阅的学位申请人名单须在全校予以公布;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申请人答辩前1个月为未被抽中隐名评阅的申请人聘请3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具有相应职称的、熟悉论文研究内容的专家(导师除外)评阅论文。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成员应当是教授、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具有相应职称的、熟悉论文研究内容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助教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负责答辩记录和答辩会议的准备工作等;
2.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学位论文至少应在答辩前1个月送答辩委员审阅;
3.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依据《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4.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6.答辩结束后,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及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并经本人及导师确认、签字后,方可提交存档。
第十三条 学位评议与授予:
1.学位申请人答辩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进行审议、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其作出的授予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学位申请人可在1年内向分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1次。
第四章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博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审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博士学位:
1.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学术或者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
4.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5.博士论文要求在本专业领域达到学校要求的专业水平方可申请答辩;
6.优秀的博士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最多可提前一年毕业,但学习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课程学习要求:博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数;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课程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课程学习如有不合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或重修。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有较显著的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
2.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学位论文工作开始时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3.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别人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要加附注;
4.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留学生如要使用非中文撰写学位论文,必须事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学院批准,并在论文中附详细中文摘要。
第十七条学位的申请、受理与学位申请的审查:
1.学位的申请: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按规定应提交的个人信息;
2.学位申请的受理:校学位办公室应当在学位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
3.学位申请的审查:该审查通过对申请人的课程成绩和其他相关材料的审查、学位论文的审查进行。相应课程成绩和其他相关材料的审查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审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理由;学位论文审查通过专家评阅、同行评议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进行;且对学位论文的学术道德和论文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评阅:
1.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指导教师应以本细则第十六条为依据,在答辩前1个月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填写在《黑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导师评语》中;
2.研究生学位管理办公室应在申请人答辩前聘请2名外单位有关学科的专家(导师除外)进行隐名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占多数);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申请人答辩前聘请3名外单位有关学科的专家(导师除外)进行隐名评议论文。论文评议专家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占多数)。评议结果直接寄回校学位办。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成员应当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并以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主。委员中至少有2位本校以外单位的专家。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一般由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负责答辩记录和答辩会议的准备工作等;
2.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申请人应在答辩前1个月将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送答辩委员审阅;
3.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依据《黑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4.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答辩决议(记录在《黑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中)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6.答辩会结束后,申请人必须根据答辩及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并经本人及导师确认、签字后,方可提交存档。
第二十条 学位评议与授予:
1.学位申请人答辩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进行审议、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提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学位申请人博士学位的建议;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结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建议,对学位申请予以审议、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学位申请人博士学位的建议;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结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建议,对学位申请予以审议、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学位申请人博士学位的决定;
4.学位申请人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之日起即获得相应的学位;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对相应的决定提出异议。公共异议期结束,学校向经公告无异议的学位获得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6.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黑龙江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5位委员组成,任期2-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担任,成员均为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确定。
学校按学科门类设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分委员会。各学部分委员会由6-9位委员组成,任期3年。学部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学校按院、部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由7-15位委员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委员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学校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2.审定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备案名单;
3.作出撤消学位的决定;
4.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5.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6.审核处理以上事项中的异议问题;
7.审查硕士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与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的设置、撤消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分委员会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本学部的工作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逐个进行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的全面审核。审核合格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分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审核不合格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做出明确决议:允许在1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不建议授予学位。对个别有争议的申请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人员重新审核。
第二十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二十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章有关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办公室作出不受理其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办公室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不服,可在决议宣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违法违纪的情形进行审查和作出裁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或者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或复核决定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分委员会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有指导、监督职责;学校赞成并支持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比学校要求更高的学术规范要求。
第三十一条学位证书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颁发,证书时间按决定作出日期填写。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位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将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交国家指定机构存档。依法应当保密的学位论文的交存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黑龙江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